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不同之处

2023-04-27 10:05:46

在劳作法中,一般将劳务外包与直接用工、劳务派遣并称为三大首要用工模式,但严格来说,劳务外包并非“用工”方法,其在法令联络中的应归属于“承包”联络。劳务派遣的风险

1. 服务性质不同

对用工单位而言,劳务派遣公司供应的是派遣工;而劳务外包供应的却是针对某个相对立项目的全部劳务服务。

2. 用工需求不同

对劳务派遣而言,用工单位需求的是派遣公司为自己供应约好数量的“派遣工”,至于派遣工结束多少作业量,这与派遣公司并不相关。对劳务外包而言,发包单位需求的是外包公司为自己结束约好的“作业量”,至于承包方运用多少劳作力,这与发包单位没有实质联络。

3. 用工范围不同

劳务派遣是为用工单位供应特定岗位而非特定项目的派遣员工,而派遣工一般只占某个相对立项目用工总数的一部分。劳务外包却是为用工单位供应特定项目而非特定岗位的外包员工,并且外包员工应该占整个项目用工数量的全部。

4. 合同性质不同

劳务派遣签定的是劳务派遣合同,劳务外包签定的是劳务外包合同,服务性质不同协议性质也完全不同。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单位是以派遣公司供应的派遣工数量结算费用,结算办法是“作业人数乘单价”。劳务外包协议中发包单位根据承包方结束的作业量结算费用,结算办法是“作业数量乘单价”。

5. 结算标准不同

劳务派遣服务的结算标准是“劳作力”,是“员工数”;劳务外包服务的结算标准是“作业量”,是“项目数”。

6. 处理人物不同

劳务派遣单位员工接受的是用工单位的处理,即便某个处理人员本身也是派遣员工,但他代表和行使的仍然是用工单位的处理功用。劳务承包单位员工接受承包单位的处理,发包企业并不参加对承包单位员工的直接处理。

7. 服务主体不同

劳务派遣单位是严格按照劳作合同法和公司法相关规定建立,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。劳务外包中的承包方可所以法人或其他实体,也可所以个人(不主张发包给个人,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判为劳作联络)。

8. 相互联络不同

劳务派遣是三方协作联络,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存在法令联络。用工单位应该与派遣员工就作业岗位、劳作纪律、奖金计算、安全生产、保守商密等事项签定岗位责任协议。劳务外包仅仅发包方与承包方的两头发生联络,发包方与承包方员工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令联络,也无须签定任何协议。

9. 适用法令不同

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方法,派遣方、用工方、派遣工三方联络处理适用劳作合同法。劳务外包作为一个经营服务项目,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联络处理适用合同法。

10. 违法结果不同

劳务派遣联络中,如果由于作业给派遣员工形成损害时,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《劳作合同法》承担连带补偿责任。劳务外包服务中,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员工并不直接发生法令联络,除确保能供应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外,无须对承包方员工承担任何法令责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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